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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结算细则

2008-1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以下简称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本网交所风险,根据《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网交所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担保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统一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网交所内电子交易的结算活动,本网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和本网交所指定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网交所交易结算部门负责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履约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五条  本网交所的结算职责包括:

    (一)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按规定管理履约担保金。

    第六条  所有在本网交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本网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  网交所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单据、报表,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交易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网交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网交所指定,协助本网交所进行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九条  网交所与结算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对交易商资金共同进行监管,以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1、为网交所开设交易资金账户; 
 
  2、 根据网交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3、根据网交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4、协助网交所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的资金划出; 
 
  5、保守网交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本网交所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履约担保金制度是指交易商在通过本网交所纸业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按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向本网交所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 卖方向本网交所提交注册仓单,交收前允许卖方用同买方相同额度的履约担保金保证履约。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在本网交所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本网交所对交易商存入本网交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履约担保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商在办理申请入市手续时,应向本网交所提交《印鉴卡》和《指定账户公函》。

    第十四条  本网交所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履约担保金、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五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网交所交易结算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本网交所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商名称和摊位代码,并及时通知本网交所。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交易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划出资金,应填写《交易商出金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本网交所按照《指定账户公函》中的指定账户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拨。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本网交所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本网交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本网交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本网交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现货交易电子交易买卖货物时交付货款和履约担保金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履约担保金为合同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二)交收日前两个工作日之前,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本网交所结算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卖方的订货价低于本网交所结算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三)交收日前两个工作日开市前,买方交易商付足全额订货货款,卖方交易商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四)如果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付足货款或注册仓单的,本网交所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五)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网交所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或注册仓单。

    (六)交易商将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网交所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商退还代收的货款或履约担保金。

    第十七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连续五个交易日没有成交,市场有权设置新的指导价格。

    第十八条  本网交所纸业交易系统对每个交易商的结算内容及结算办法如下:

    当日资金账户余额=上日资金账户余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上日履约担保金-当日履约担保金+当日转让盈亏+交收盈亏+销售收入-购货支出-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其中,

    转让盈亏=∑(卖出价-买入价)×转让数量÷1.17

    交收盈亏=∑(卖方订货价-交收结算价)×卖出数量÷1.17
             
(交收结算价-买方订货价)×买入数量÷1.17

    销售收入=交收结算价×销售数量

    购货支出=交收结算价×购货数量

    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成交数量

    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交收数量
 
  初始履约担保金=(某交易商品的订货价格×订立的买入或卖出该电子合同的数量×初始履约担保金比率)
 
  某个电子交易合同的追加履约担保金总额=[(当日结算价-卖出平均成交价格)×持有卖出该电子交易合同数量]+ [(买入平均成交价格-当日结算价)×持有买入该电子交易合同数量] 
 
  注: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为正值的,交易商须交付追加履约担保金 

 
   
第十九条  本网交所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上海金光大道纸业交易网(www.jgddex.com)”提取结算数据。

    (一)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书面申请本网交所复核。本网交所将以纸业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本网交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即为本网交所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履约担保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该交易商未按时补足的,根据《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本网交所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本网交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网交所将在本网交所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本网交所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货款收付的具体时间按网交所的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网交所对交易商违约金的收付按照本网交所《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金光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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