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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收细则

2008-10-16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以下简称本网交所)货物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网交所、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结算银行、交易商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本细则,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本网交所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通过本网交所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五条 交收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1、标准交收:进入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通过本网交所配对后,买卖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本网交所向买方转交货物,买方通过本网交所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2、标准交收的流程:商品入库申报单-入库通知单-存货凭证-注册仓单-提货单。

    3、标准交收对交收货物分配的原则:“时间优先,数量取整,距离就近,统筹安排”。

    (二)协议交收:买卖双方根据交收配对情况,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提货方式,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三)提前交收:买卖双方将未到期的电子交易合同向本网交所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后,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进行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商可按照以上三种交收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货物交收。

    第六条 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以交货日约定的交收地点为界。

    第七条 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的货款按照成交价格进行结算,中远期交易的货款及交收盈亏按照交收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报

    卖方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到本网交所办理入库申报,填写《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商品入库申报单》,内容包括品种、品质指标、数量、交易商名称及摊位代码、发货单位及拟入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入库申报审批

    本网交所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卖方申报意愿,在申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出《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商品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交收仓库,第二联交卖方,第三联留存本网交所。《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0日内有效,卖方须按《入库通知单》的要求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

    卖方应提前4天与交收仓库确定到货日期。

    本网交所允许实际入库量与申报量存在±5%的溢短差。

    在卖方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并取得《存货凭证》后,本网交所将申报押金划入卖方交易资金账户。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入库量退还申报押金;未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退还。

    (三) 交收仓库接收

    1、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安排货位、接收货物并对入库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检验。

    2、交易商应与交收仓库签定货物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应明确储存费。

    3、货物运抵交收仓库后,交收仓库应在符合接卸货物条件的情况下12小时内安排卸货。

    (四) 卖方监收

    货物入库时,卖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卖方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收货结果。

    (五) 办理《注册仓单》

    1、本网交所通过交收部门办理《注册仓单》的登记、转让、质押、注销、交易等业务。

    2、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收仓库开具三联《存货凭证》,交收仓库、本网交所、卖方各执一联,卖方持《存货凭证》和交收必备单证到本网交所办理注册手续后换取《注册仓单》方可用于本网交所交易等业务。

    第九条 《注册仓单》不可用于提货,《注册仓单》经本网交所匹配后,由本网交所开具《提货单》给货权方,《提货单》可作为提货凭证在规定的有效限期内到交收仓库提货。

    第十条 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的货物进行标准交收方式的交收办理程序

    1、买方须在交收日前两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将全额货款划入本网交所资金结算账户,并将交收意向书送达本网交所;卖方须在交收日前两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注册仓单》提交给本网交所。

    2、本网交所根据买卖双方状况及意愿,统筹安排交收配对。

    3、本网交所在交收日将开具的《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必须在交收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提货或货权转移,本网交所接到买方确认仓库原始凭证后24小时之内将70%的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本网交所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在交收日(不含)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到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货权转移,否则,相应货物发生任何问题,本网交所不予承担责任,视为交货完毕,本网交所将70%的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 货物出库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计划。

    2、交收仓库在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买方提货时,可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

    4、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本网交所,买方必须在交收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和提货,本网交所收到仓库原始凭证后,24小时内将70%货款划入卖方结算账户。在交收日(不含)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到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货权转移,否则,相应货物发生任何问题,本网交所不予承担责任。

    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时,可委托本网交所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本网交所有组织买卖双方就质量检验、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的义务。

    5、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须同时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配对存档,妥善保管备查。交收仓库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网交所货物出库情况,将出库单送达本网交所作为结算依据。

    6、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第十二条 交收费用

    1、货物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后七个工作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2、货物仓储费用由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收取,本网交所有权调整储存费用。

    3、进行货物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本网交所支付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为:最低交货量30吨,按照100元/吨的标准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十三条 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3%且不超过5吨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 卖方应在实际交货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逾期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交所将从卖方货款中直接扣除20%部分支付给买方,并将其剩余货款划至卖方帐户后,视为买卖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货物验收合格入库至出库期间,交收仓库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协议交收

    经本网交所批准备案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协议交收的双方须将书面申请递交给本网交所审批备案。其货物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进行,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本网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提前交收

    1、买、卖方可将未到期的电子交易合同向本网交所申报提前交收,本网交所核准后公布所有交易商的提前交收意向,买卖双方可根据公布信息寻找对手进行配对。提前交收申报内容应包括:交易商摊位代码、交收合同月份、交收数量、交收地点、交收时间等。

    2、持有同一交收月份合同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到本网交所申请办理提前交收手续。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成交价格进行开具,中远期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约定交货价开具。卖方在交货日根据买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内容事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交货日后七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前按本规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注册仓单》的;

    2、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前如数付足货款的;

    3、卖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值税发票的;

    4、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前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内容事项的;

    5、卖方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6、买方未按《提货单》规定的有效期提货的。

    第二十条  对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违约情况,本网交所按强行代为转让制度执行,无法完成转让的合同交易商继续承担交收义务。在交收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违约方须每天按违约部分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五个工作日后违约方仍无法履约,违约方在另行支付违约部分的5%违约金后守约方有权解除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第十九条第三、四、五、六款的违约情况,本网交所对违约方采取处以1%到30%货款违约金的处罚或采用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交易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金光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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