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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易管理办法

2008-1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金光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包装联合会包装印刷行业B2B电子商务指定服务商,发起成立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以下简称本网交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网交所进行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本网交所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质检机构和交收仓库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网交所接受上海市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

    第五条 本网交所依托上海金光大道纸业交易网(www.jgddex.com),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纸张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本网交所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 摊位是指本网交所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一终端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每个摊位对应分配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组合为摊位代码。

    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本网交所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网交所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交易员是由交易商委派通过本网交所交易系统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获得《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易员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本网交所的有关规则,通过本网交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现货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是指本网交所指定的协助本网交所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存入于本网交所交易资金账户中,用于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易商为已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标准支付的,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履约担保金包括初始履约担保金和追加履约担保金。
 
  初始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易商订立合同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向本网交所支付的,用于合同履约的资金。
 
  追加履约担保金是指因交易价格的波动,为使交易商继续履约已订立的合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交易商向本网交所追加的资金。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网交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商品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本网交所为某一交易商品确定交易报价的交收仓库。
 
  第十六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交收仓库开具的商品凭证。

    注册仓单是指经本网交所核准登记后,以《存货凭证》换取的由本网交所开具的标准化仓单。

    提货单是指由本网交所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商品的单据。
 
  第十七条 交货日是指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日期。
 
   
第十八条 交收月份是指某一交易商品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月份。

    第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交收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最后五个交易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 约定交货价是指到期交收的电子合同中,买方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价格。约定交货价是买卖双方到期交货履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网交所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资信良好;
 
  3、承诺遵守本办法、本网交所制定的相关细则及规定;
 
  4、本网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为本网交所交易商,应填写《交易商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网交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与本网交所签订《入市协议》后,方可取得交易商资格。
 
  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本网交所对交易商实行摊位代码管理。

    1、交易商应向本网交所书面申请交易摊位,一个交易摊位对应一个摊位代码,交易摊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

    2、交易成交后,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合同对应的唯一摊位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3、交易商对其交易摊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向本网交所租用摊位,本网交所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

     租期三个月,1万元;

     租期一年,2万元;

     租期五年,5万元。

    本网交所可根据需要调整摊位费标准,新的摊位费标准启用后入市的交易商应按照新标准缴纳摊位费。

    第二十九条 本网交所摊位可以转租或注销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经本网交所审核批准后生效。承租期届满,原交易商拥有续租摊位的优先权。在租用期限内,如交易商严重违规,本网交所有权提前解除摊位租用合同,摊位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网交所内进行交易;

    2、享有本网交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或使用本网交所提供的相关设施;

    3、经本网交所批准转租摊位;

    4、对本网交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规则,接受本网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代码和密码,并对因其代码和密码在本网交所使用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网交所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爱护本网交所设施,维护本网交所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网交所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摊位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代码发生的所有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是指在本网交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要约,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纸张及相关产品买卖的行为。本网交所电子交易模式主要有现货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竞买竞卖交易等。

    第三十四条 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对本网交所指定的交易商品,通过纸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本网交所认定的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其出售商品挂牌卖出或对其寻购商品挂牌买入,在对方认可挂牌方提出的条件时摘牌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竞买竞卖交易是指网交所认定的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其出售商品进行拍卖或对其寻购商品进行招标,买卖双方自主报价竞买、竞卖,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品是本网交所根据需求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纸类及相关产品。

    第三十六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在本网交所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第三十七条 本网交所以电子交易合同总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供需总量为原则,对每种交易商品某一交收月份订货总量设置合理限额,并对每个交易商实行最大订货量限额控制,本网交所限定每个摊位单个合同单方向订货量上限为500吨,总的订货量上限为单方向5000吨。在交易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网交所有权调整限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 网交所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现货交易合同报价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根据网交所变动情况,网交所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交易程序:

   1、交易商买入商品,须按本网交所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将买入指令输入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

   2、交易商卖出商品,须按本网交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本网交所提交存货凭证并办理注册仓单;如其商品尚未运抵本网交所指定的交收仓库,须存入足额的履约担保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

    3、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取买卖指令中先入指令的价格。

    4、交易商从其交易摊位发出的交易指令经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6、交易商可通过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本网交所提出。

    7、申报买入、卖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数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8、交易商在本网交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第四十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本网交所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代为转让制度。强行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本网交所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强行代为转让的前提条件:

    1、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2、当卖方交易商商品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3、交易商存在本网交所认定的违规行为;

    4.其他应予以强行代为转让的情况。

交易商须承担代为转让的一切结果。

    第四十一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网交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比例从交易所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以防范和应对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本网交所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担保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统一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网交所与结算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对交易商资金共同进行监管,以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本网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账户,本网交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本网交所交易资金账户办理。交易商应在本网交所交易资金账户存入足够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及相关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网交所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按本办法及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向本网交所缴纳不低于合同金额20%的初始履约担保金。在指定仓库交货时,卖方向本网交所提交本网交所认可的存货凭证,并办理仓单抵顶手续后,本网交所将于下一个交易日释放卖方相应的履约担保金。
 
    第四十七条 本网交所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追加履约担保金。当交易商应追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履约担保金数额小于等于已订立合同总金额的5%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分钟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不能订立新的合同;当交易商应追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履约担保金数额大于已订立合同总金额的5%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本网交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四十八条 本网交所按5/吨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货量最低30吨,按照200/吨的标准收取交收服务费。本网交所有权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网交所的有关细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交收

    第五十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相关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本网交所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通过本网交所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 交收包括标准交收、协议交收和提前交收三种方式。

    (一)标准交收:

    1、进入交收日开市后,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通过交易系统配对后,买卖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本网交所向买方转交货物注册仓单,买方通过本网交所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2
、标准交收的流程:商品入库申报单-入库通知单-存货凭证-注册仓单-提货单。

    3、标准交收对注册仓单分配的原则:“时间优先,数量取整,距离就近,统筹安排”。

    (二)协议交收:买卖双方根据交收配对情况,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提货方式,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三)提前交收:买卖双方将未到期的电子交易合同向本网交所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后,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第五十二条 交收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商品的仓储服务。交易商通过本网交所进行商品交收前应将交收的商品存放于交收仓库,与交收仓库签订商品仓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交收仓库应按《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收仓库协议书》保证交易商交收并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包装负责。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五十四条 当交易双方对交收商品产生质量异议时,由本网交所指定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商品进行复检。本网交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商品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五十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收仓库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商品所有权的重要凭证。交易商可凭《存货凭证》在交收仓库提货。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存货凭证》在经本网交所核准后换取《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本网交所的商品交易等业务,不可作为提货凭证。

    第五十七条 本网交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意向统筹安排,进行交收匹配,并将匹配结果书面通知有关买卖双方。本网交所根据匹配的结果开具《提货单》给买方,买方可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第五十八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收细则》的规定划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基准交收仓库与非基准交收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升贴水和品质差价升贴水按照本网交所相关规定及其公告信息执行。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条 本网交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金光大道交易网(www.jgddex.com)发布本网交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网交所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昨结算价、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最新价、买价、卖价、涨跌、买量、卖量、成交量、订货量。 
 
    第六十二条 为本网交所电子交易系统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本网交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本网交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交易商在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本网交所交收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履约担保金及其它相关款项;  

    2、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进行仓单注册; 
 
    3
、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

    4、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
、本网交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网交所将按结算细则及交收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是本网交所禁止的行为:
 
  1、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2、诋毁网交所声誉;
  3、恶意操纵网交所,扰乱交易秩序;
  4、其它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网交所本办法及相关细则的交易商,本网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网交所提出复议申请;在本网交所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与本网交所产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本网交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细则,对在本网交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网交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网交所有关细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网交所依法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本网交所参与各方的利益;
 
  3、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商品交收及相关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的顺利实施;
 
  4、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网交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网交所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有权向本网交所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本网交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金光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七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结算细则(试行)》、《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交收细则(试行)》、
《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现货交易细则(试行)》《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竞买竞卖交易规则(试行)》、《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以及通过各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等均属于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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